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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2022-04-14 289人已浏览
  •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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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一)擅自转租出租房屋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者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出租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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