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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风险有哪些

2022-10-15 1,267人已浏览
  • 刘征鑫律师

    刘征鑫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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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风险有如下八个: 1、原始股东股权稀释风险:账面股权的减持或稀释,这将对公司未来的治理结构及控制关系产生影响; 2、股权纠纷法律风险:股权激励对象取得公司股权以后,作为新股东,有可能与创始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上出现分歧,也有可能在享受到公司股权升值带来的收益后,违反股权激励计划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或相关承诺,擅自离职等,上述情形均存在导致股权纠纷的风险; 3、税务风险: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 4、反向激励。股权激励方案若设计不合理,方案制订的程序不透明、不公开,会制造公司内部的不公平,打击员工积极性,严重的更会直接导致人才流失。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要求公司建立较完备的管理考核体系。例如:管理层的对激励对象的选定,可以引用公司过往的业绩考核记录;激励方案在设计过程中,采用一定的公示、反馈的流程,让员工在整个过程中感受到尊重和平等; 5、内部人操控。股权激励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即是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难题,使管理层与所有者的利益在较长时期内尽量保持一致。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管理层往往既是激励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者,又是受益者,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在“重激励,轻约束”的模式下,很容易诱发激励对象的道德风险,为了自身利益操控财务指标、股价、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行为等,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为此,在制订和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引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立更为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行权的周期应适当延长,行权条件宜采用更为综合的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和难度,增加股权回购或剥夺期权等约束性条款以增强方案的灵活性; 6、流于形式或沦为套现工具。激励门槛过高,往往无法实现激励目的,或使激励对象觉得遥不可及,或会产生某种受骗上当的感觉。激励门槛过低,则激励对象无需努力即可轻松获得高额利益,沦为一种套现工具,使股东对激励计划产生怀疑和挫折,其他公司员工则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加强激励计划制订的科学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方案。特别的,需要强调公司发展速度对激励效果的作用。若缺乏公司发展作为保证,则公司期权的价值无法体现,业绩分红也不能正常实施,不仅一切的激励措施都可能成为浮云,而且会透支股东信用,损害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财务成本过高。股权激励其实是一种人力资本与资本共同参与的利益分享机制,关乎到公司成本问题,在财务上如何计算股份支付的成本,并将其作为费用处理,而这恰恰是被企业家忽视的问题。短期内激励幅度过大,会显著降低当期的公司财务指标,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甚至亏损,这对计划或正处在融资阶段的企业而言,无疑将构成意料之外的打击。学习一下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制度,对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而言是必要的。另外,考虑到通常行权价格波动不大,而公允价值会随公司价值增长而显著上升,这意味着越在后期行权公司所负担的成本将越高,因此有必要调整行权节奏,特别是协调好和融资的时间点; 8、股权形成的瑕疵。在融资及上市阶段,投资者都非常关注公司历史沿革,特别是股权的演变过程。小小的股权激励如果埋下隐患,则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公司,以股权激励为名,进行利益输送,选择的所谓激励对象经不起考证,明显不符合公司利益,且给予异常优惠的价格;有的公司在融资前,搞突击入股。反此种种,都会埋下祸根,造成公司股权形成历史上的瑕疵,并且这类硬伤往往是无法纠正的。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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