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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房之日怎么确定

2020-06-11 50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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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应当自每一买受人房屋交接之日起计算“90日”。 1、合同直接约束当事人双方,开发商与每一买受人独立订立合同,独立交付房屋,应当自每户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办证时限; 2、房屋交接有先后,办证自然亦有先后,从每户房屋交接之日计算办证期限并未加重开发商的责任,不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利益; 3、整个一期资料不可能一并交齐,如果由此导致已交齐资料的买受人长期不能办证,相当于把其他买受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转嫁于遵守合同的买受人。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条件为“出卖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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