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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对开工日期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开工日期。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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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交通肇事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对伤员来说肯定是有误工费赔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是与伤员的工资待遇直接联系的,如果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比较高,则需要赔偿的误工费也就越高,反之就越少。对于肇事驾驶人员来说,如果涉及到违法驾驶的情况,则需要由自己承担赔偿。
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做的解释如下: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想表达的内容是无效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里实际干活的人,为了区别有效合同施工人这个概念,所以管它叫实际施工人。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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