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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2020-03-01 17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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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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