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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2021-02-13 9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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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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