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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之间区别?

2021-11-23 2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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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之间的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二、效力不同 1、要约的效力。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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