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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的公司应该首先建立哪些制度

2020-11-04 17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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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而言,公司在设立前,股东的精力更多忙于公司业务前景的规划、合资建立公司过程中的股权安排、人事筹划,尽管公司章程会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但大多数公司的章程一般大同小异,并不能完全解决特定的公司出现的特定问题。一套好的、符合自己公司特点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是需要公司在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逐步积累、总结并适时提炼成规则形成的。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并夹杂着经验与教训。当然,也存在尽可能少走弯路的途径,即公司建立初期借鉴其他类似的成功公司的管理制度,借鉴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仍然需要公司在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适时修改或补充规则。一些在公司初期看来是必须建立的制度包括:管理者权限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除一般规则外,对资金进出流程、物品收放程序的监控是重要的)、人事制度(应谨慎地避免可能引发劳工冲突的环节)、文书制度(建立公司档案、汇编公司文书对企业文化的形成至关重要)、业务操作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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