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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怎么计算?

2024-06-22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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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从该条可知:如果单位安排工作,工资不应当低于伤残津贴。否则,职工干脆不干工作了。“本来每月可以领一千二的伤残津贴”,而现在“每月八百工资的看大门的工作”是不合法的。由于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例明确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可以看出,职工对是否工作是有决定权的,因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职工觉得工作不合适,就是“难以安排工作”,单位就应发放伤残津贴。因此,“伤残者能否无理由拒绝单位安排的工作而领取津贴?”应该是允许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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