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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收的法律制度复杂吗?怎么理解啊

2024-05-18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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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外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分3大类别。一是对保有房地产进行课税。二是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或所得)征税。三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课税。 主要差别: 1、我国房产税收的法律制度结构的差异 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较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中国的明显特点是: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负担重,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少,负担轻。 2、税率差异 对税率水平的确定,各国通常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尤其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其税率既有按法定标准(中央统一制定的税率标准)设计的,也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需要自行确定的具体税率。如澳大利亚各州征收的土地税。 3、计税依据差异 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该环节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也就是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 中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从价计税和从租计征。前者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账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后者是以房产出租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度 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规范、严谨可行的房地产税法体系。同时,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很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中国还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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