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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什么情形下终止?

2021-11-02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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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如下: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7、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8、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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