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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是合理的。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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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某小区内的A物业管理公司,自与小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即把所有的物业服务内容“转包”给另一家B物业管理公司,并且A公司也一并将物业管理用房转租给B公司。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私下从A公司员工处了解到,A公司与B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该小区每月的物业费,A公司收取后,会抽走20%作为“委托手续费”,由B公司实得80%,而再加上B公司所支付的“房租”,A公司可以在完全不做事的情况下轻易赚取该小区物业费的“差价”,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小区的业主们均感到很气愤,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解答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上述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是无效的。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期限届满之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人员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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