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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视频证据如何提供

2024-05-06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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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劳动仲裁过程之中,当事人需要对自身的主张进行充分的举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各类的证据,例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如果相关证据处于用人单位之手,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提供,否则将面临相应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而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如属于用人单位掌控和管理的范畴,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仲裁机构提供这些证据;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且该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详细列举了证据的种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n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n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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