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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实际出资人法律规定

2023-03-13 1,121人已浏览
  • 吕颖兆律师

    吕颖兆律师团队负责人

    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保险服务、金融证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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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改房实际出资人法律规定如下: 1、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产物;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 2、根据物权取得原则,房改房的所有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房改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5、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指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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