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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京就医医保怎么办理

2023-05-06 2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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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地来京就医医保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参保人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仅用于核验)及复印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到本市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柜台办理转入手续(“ 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也可以办理); 2、本市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业务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知原参保地提供《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变更类型信息表》); 3、本市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变更类型信息表》后,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如果有转移资金一并到账的情况下,需同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办理转入手续。 医保报销分为直接结算和全额垫付: 1、直接结算:外省市参保人员如果已经在参保地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并且在北京市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住院、普通门诊直接结算业务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要求的,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2、全额垫付:外省市参保人员没有在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在京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院全额结算后,回参保地后按照参保地政策进行费用申报,具体的报销流程准备资料可以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选择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且与北京市已开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统筹地区可实行直接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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