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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负担

2021-04-09 77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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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及时解除权利负担在公司设立中,出资人如果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及时解除权利负担,否则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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