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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在选举和被选举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2020-03-17 27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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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自由选举 2、不得阻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 3、不得强迫他人选举或者不选举 4、不得搞非法组织活动妨碍选举 5、不得追查选举人投票意向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候选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当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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