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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义务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是一样的。在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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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选举法》第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次选举前,在上次选民登记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被判刑的人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除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也剥夺了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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