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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被取消了吗

2023-05-20 1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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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登记代理人被取消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土地证办理的注意事项: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综上所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对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现改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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