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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承包地什么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2021-12-20 36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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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行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制度的稳步推进,无疑将促进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未来继续推进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必须对现实操作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出回答和应对,要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提高其从事农业活动的积极性。在明确提出三权分置之前,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保障。三权分置政策明确规定,在依法保障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并保障经营主体稳定的经营预期。该规定对于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稳定的经营权减少了经营主体投资农业活动时的顾虑,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活动时敢于加大各项配套设施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升级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其次,经营权的可抵押性能够为经营主体发展农业引入所需资本,从而间接稳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投入—收益—投入的良性循环。 在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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