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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权的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区分具体情况讨论: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承包期内,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某一或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除,发包人收回承包土地;承包人在其他方式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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