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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只有下列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出质: 1.动产; 2.汇票、本票、支票; 3.债券、存款单;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只有下列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出质: 1.动产; 2.汇票、本票、支票; 3.债券、存款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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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款属于兜底条款,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质押做出规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目前无法律依据,故而不可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置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才可以出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质押。只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置下列权利,才能质押: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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