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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4-06-17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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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和被告都不是贵阳人,但都在贵阳工作好多年了,我去法院起诉被告,我明知道被告就在贵阳的经常居住地住址,但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我根本没法提供,法院说提供不了就不能立案,那不是就要千里迢迢跑到被告的户籍地去起诉嘛?【注:被告户籍地在湖南】 就因为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提供不了,就把原告的诉求档在门外了吗?【注:借款地在贵阳,虽没有借条,但是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答: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到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二是出具你个人在贵阳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然后在贵阳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即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当然你已经明确不想选择。合同履行地一般指的是贷款人所在地也就是你的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因此只要你提供了本人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该没理由拒绝立案,而相对于被告,你本人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则容易出具多了。 现在信用不好是难以在当代社会生存的,因此我们还是要传承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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