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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带什么证件

2023-03-10 3,240人已浏览
  • 郭悦律师

    郭悦律师创始人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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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二手房交易带的证件如下: 1、卖方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2、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5)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副本亦可)或未婚证明正本。 二、买二手房手续如下: 1、查询房源、发布房源; 2、实地看房:卖方出示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签订《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卖方带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明等;买方带定金、身份证明等,二手房买卖契约5份; 4、办理贷款手续:买方准备贷款资料、卖方准备房产证明买方资料:身份证件原件/户口本原件/婚姻证/收入证明/已婚借款人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原件、配偶户口本原件/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单原件 卖方资料:卖方身份证原件/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若卖方有未成年人,需承诺公证书。若需提前还贷: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卡/房产抵押合同产权证及土地证; 5、办理交易过户:产权过户时间为一周,买卖双方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委托办理,需出具公正委托书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过户同时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卖方需提供原购房发票; 6、办理土地证过户:买方可单独办理,需准备新产权证、旧土地证、二手房买卖契约、买方身份证原件。银行放款到卖方账户; 7、户口迁出、房屋交验,费用结清:水、电、煤气、物管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钥匙交接,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支付房屋尾。 三、购买二手房需注意以下内容: 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如果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如果卖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 3、如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 4、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则上是一个字也不能错。 5、如购买公房,须了解所购公房是成本价还是标准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出让时须按成本价补足费用。由于公房原单位对公房一般都保留优先购买权,因此,应要求卖房人提供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另外,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房,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出售。 6、如果所购房屋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还须卖房人提供政府部门对其上市交易的批准书。 7、如果了解到欲购房屋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则千万不能购买: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 8、对房屋质量及其他配套主设施的审查。在这一环节,购房者除对房屋户型、结构、用材等较直观的方面进行查看外,还须进一步了解有关供用电情况、水质、水压、煤气、供暖、管线走向等细节;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9、关键性承诺应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或者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时,要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签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交易的任何关键性约定或卖方的任何承诺均应体现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约定代之,因为口头约定在一旦发生纠纷时则无法举证。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价款及给付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果选择了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则须按照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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