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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什么?

2024-05-27 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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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证据收集规则是: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法院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法院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 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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