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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
环境保护局能够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1)警告。二是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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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1)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 (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院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依法推定的事实;4、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律推定的事实。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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