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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如何收集?

2021-10-29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为了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自行收集证据,否则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的证明规则。因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它不仅是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认证被告自行收集证据效力的规则。根据《行政案卷排除规则》,为了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为证据。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随意补充和收集证据,相当于承认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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