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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

2022-12-14 10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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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 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 2、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取的规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规则,有的国家采用“交付转移风险”规则,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 3、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对风险的负担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1、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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