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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作案的认定标准

2020-01-26 97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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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多次作案是刑法上的概念,相对于单次作案来说,多次作案通常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所以在刑事拘留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另外对于多次作案在量刑上也会重一点,有的多次作案本身就是案件构成的要件。认定多次作案,一般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次作案需要三次以上。我国刑法上的多次作案,要求是三次以上的作案,所作的案件没有时间和罪名的限制,作案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多次作案。 二、一般需要达到立案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不同罪名认定多次作案,其涉及案件需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就是说每个涉嫌的罪名都要够立案条件。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也有特殊的规定。 三、未达到三次以上,仍按照多次作案累加的特例。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有些案件虽然违法只有二次,也按照多次作案的程序进行数额累加。例如在抢夺和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中,只要前面的违法没有被处罚,最后一次犯罪后会将数额进行累加。 四、认定多次作案,要注意与连续作案的区别。多次作案中,在认定的时候要求至少有一次犯罪达到立案标准。可是这里也存在特例,比如说一年内参与三次盗窃,即使累加的数额仍然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寻衅滋事也有类似的规定。 五、认定多次作案,要注意案件的延续行为。认定多次作案的多次,主要参考的是是否完成整个犯罪形态,在有些案件中虽然也经过时间和地点的变化,但是一个联系行为,就不能认定多次作案。比如在非法拘禁或者绑架案件中,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控制经历了时间和地点的数次转移,但在犯罪构成上还是一次犯罪,应当被看做一个连续的过程,就不能认定多次作案。 六、认定多次作案,要注意犯罪的吸收和想象竞合。很多案件的实施,触犯数个罪名,每个犯罪也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但还是不能认定为多次作案,原因在于犯罪的吸收、牵连和想象竞合。比如,在合同诈骗过程中伪造了印章,虽然伪造印章和合同诈骗都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但伪造印章是合同诈骗构成的手段,所以就不能认定为多次作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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