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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2024-06-28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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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行政审批权力转变为政务服务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一些部门从办理审批事项的基层工作人员到部门领导,仍然把行政审批当成一种权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计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环节,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审批职权和范围。如某市文化体制改革后,原改革为广播电视台,由过去的行政部门改为全额事业单位,原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新成立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但是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等审批事项上,广播电视台仍然行使原审批权,而文广新局说是自己的又无法审批。再如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燃热字【2011】18号)文件中,却擅自增加规定“明确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预审和登记程序”,否则,“不予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注册登记”。同时还规定:“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经营企业、C加气母站、生产储备及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这既属于明显违法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行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许可权,擅自剥夺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行为,但是作为下级的市、县住建和工商部门还必须遵守省主管部门的文件。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建房,必须先经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盖章同意,然后经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后,才能向县、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擅自设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仅增加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影响了审批效率,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行为。再如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工商部门说设置广告审批权归工商部门;城管部门说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审批权归城管部门;公路部门说城区道路是公路部门修建的,在城区道路上设置广告归公路部门。特别是一些有审批权的部门,各科室、各分管领导都争审批职能、争签字权。某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领导的审批权,内部10个科室,都规定有行政审批职能,各科科长都有审批签字权,同时,每名分管领导各分管12个科室,并负责签字审批。许多部门争审批事项,内部科室争审批职能,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争审批签字权,目的不是为了多做工作,多为企业群众服务,而是为了争那点审批签字权力能得到或谋取的好处和私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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