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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法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关系

2020-11-06 13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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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表述,理论著述是不尽一致的。有的主张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有的主张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追求的是矛盾的解决和平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围绕的中心则是案件的处理。尽管他们的着眼点略有不同,但其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都是处于争执中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有时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最后满足),法院的职责便宣告完成,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任务也大功告成,于是,诉讼结束。因此,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有的民事案件是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有的民事案件是变更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有的民事案件是要求给付一定的财物或金钱,则是案件内容的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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