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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解读和解释。就这两条而言,回避范围基本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43、44条都是对《民诉》第44条的解释。主要是列举《民诉》...
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解读和解释。就这两条而言,回避范围基本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43、44条都是对《民诉》第44条的解释。主要是列举《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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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民法总则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不是三年,仍然还是一年。因为民法总则没有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而民法通则仍然有效,所以,仍然执行一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32条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释义】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求助费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本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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