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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点有什么

2022-04-16 1,712人已浏览
  • 张文翔律师

    张文翔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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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合同的特点: 1、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即条款是由一方预先确定的; 2、稳定性和重复性; 3、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且包含合同的一般条款; 4、客观性和科学性,由专业人员经实践后总结制定的; 5、不公平性,格式合同排除了双方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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