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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什么特殊形式

2021-04-07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用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对于比较陌生的法律领域,大家其实也是要有一些关注的,综上可知,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以上便是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ask.com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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