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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和房产证用途不一致是采取就高得原则么

2020-06-28 17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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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用途只是说明过去的状态,评估时应根据评估时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态确定用途,在确定评估值时以现时用途下的房屋市价(重置价)扣除与现时用途不相符合的相关因素(即调整因素,需主观判断影响程度),加上未来可能增值的潜力因素,确定房屋评估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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