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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院子租赁拆迁怎么补偿

2024-05-03 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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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来讲,存在着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安置补尝办法:首先,通过等价置换原则,即将被拆迁农民原本院落的占地面积与后续安置占地面积进行等额兑换。此种做法的初衷在于,能够确保农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住宅面积不出现任何损失。例如,若某位农民原有的宅基地总面积为100平米,那么在拆迁过程结束之后,政府将会给予同等面积的补偿,从而确保农民的居住权益不受影响;其次,采用租赁土地替代补偿。这一策略意味着,政府会向农民提供与原有房院面积相当的租金作为补偿,以此确保农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生活及经济收益得到稳定的保证。实施这一方案的好处在于,农民可以将原来拥有的土地适度外租给其他人员从中获取租赁费用进而弥补宅基地面积缩小的损失;此外,还存在一些地区政府采取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其具体做法为:并不直接对原住户的房院进行置换或提供土地租赁补贴,而是以金钱形式向农民发放经济补偿款,让农民自主选择相应地段的住宅再次购入。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更为普遍,由于某些区域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资源或条件直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反而更具灵活性和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n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n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n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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