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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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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社会安定,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
一方面,拆迁租赁房屋需要将拆迁和租赁这两种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交织的行为统筹处理; 另一方面,在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还必须兼顾对承租人的安置。对于低收入家庭,还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多方考虑,稳妥处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补偿安置要看各省市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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