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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是怎样的?

2024-05-17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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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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