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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的几点法律问题

2021-02-01 9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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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同居可以分为两种: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仅禁止前者,对后者应由道德规范调整,法律不予过问。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对待。当事人提起同居之诉的,法院应区别对待: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该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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