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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缴纳期限

2023-05-22 1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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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申报缴费期为5月内。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3、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4、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5、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6、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7、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特许经营费; 8、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应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企业经营完税国产品,不缴纳特许经营费; 9、对免税商品经营实行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单位,应在招标标的中,明确国家征收特许经营费的有关事项; 10、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与租赁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11、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13、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特许经营费使用“一般缴款书”; 14、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起征收2005年度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综上所述,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法律依据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第十条 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与租赁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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