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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2020-07-27 46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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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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