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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处...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担负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国家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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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担负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2、注销办学许可证; 3、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无权进行教育行政处罚的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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