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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2024-06-01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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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纠纷无非也就两种,一种是对方不承认存在过错,不愿意赔偿,还有一种就是对方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求不认可。如果对方不承认存在过错,这就需要无过错方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法院一般也有一定的标准予以确定,不会无过错方要求多少就给判多少。 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多要求一些数额,但是对于最终的判决,法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则是根据以下的标准来确定: 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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