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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侵占找哪个部门反映

2024-05-24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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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被非法侵占,可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凡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n(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n(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n(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n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n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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