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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交社保的法律规定

2023-04-21 1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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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试用期交社保的法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遇上不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举报。 公司不交社保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社保; 2、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4、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5、有其他损失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综上所述,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从录用之日起就需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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