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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出现人身的意外房东有责任吗

2021-11-22 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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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租户出现人身的意外房东是否有责任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1、如果房产不存在安全隐患,因个人原因造成受伤的情况的,由租客或导致该伤害方承担责任,房东不承担责任; 2、如果因房屋本身的问题或者房东管理房屋问题导致租客的意外受伤,则房东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意外受伤,房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况: 1、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中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 2、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导致天花板坠落等其他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 3、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在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导致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 4、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造成的伤害。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东将房屋租赁时,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居住房屋和使用物品注意事项等是有义务提醒租客的,而租客在同意在该情况下租赁房屋,在居住时所造成的伤害应由租客承担。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房屋用途、居住注意事项、房屋潜在问题等注明; 2、约定在可能发生的意外中,发生意外时责任的划分; 3、在维修事项中,如无约定则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如另有约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存在维修义务; 4、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如需改动须征得出租人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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