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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去的房子发生高空坠物房东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房东可以证明自己对于该高空坠物无任何管理或者维护的责任,则可以不对受害方承担任何责任。...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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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来管,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管理。高空坠物,由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管理赔偿。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一般情形下,租客违法,房东并没有责任。如果租客在租赁房屋期发生安全事故,而房东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一般来说,应由住户承担责任,房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涉案房屋系住户的租赁范围,虽然房租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该房屋的受益人,但在租赁期间住户对其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且该案的纠纷系因住户个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而导致路人受伤,该赔偿责任应由住户自行承担。若承租使用人出逃,房东应先行承担责任,但有向承租使用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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