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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三个融合

2022-12-18 1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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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三个融合如下: 1、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通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努力提升全民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学生进行绿色教育、环保教育,不仅可以开阔视野,提高认知,也可以让学生在参与中树立起环保意识、公德意识和爱国意识,这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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