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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被辞退的条件

2023-05-24 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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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警察被辞退的条件: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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