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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罪量刑区别有哪些

2020-03-14 10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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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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